船舶邮轮中心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09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船舶邮轮中心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中心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依据《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涉及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基层党组织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

4.中心定位、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

5.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中心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7.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

8.中心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和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9.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惩处、民生保障和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11.其他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1.中心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2.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兼职;中心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

3.中心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到校外单位任职的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

4.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民主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5.其它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省级、国家级奖项申报,省级、国家级基地申报;

4.中心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5.其他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1.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2.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未列入预算内的机动费用及特殊费用支出;

3.其他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按照上级规定或者经中心主任认定,需要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六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事项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决。

第八条 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形成决策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学校党委报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学校最新制度不一致时,以学校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船舶邮轮中心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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