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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智能江海直达船舶与邮轮游艇研究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邮轮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做好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审计验收等工作,促进中心与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自主权的二十条措施》(校财字〔2019〕6号)、《武汉理工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中心以及中心内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审计验收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招聘由中心和中心内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用工申请、编制审定、用工招聘、签订合同、起薪、参保的流程进行。
第四条 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财务助理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财务处负责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根据“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择优选用。
第六条科研财务助理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熟悉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并接受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科研财务助理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科研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在中心或科研项目(课题)组,科研财务助理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等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中心科研财务助理的人数根据中心科研经费到账及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人数,由科研项目(课题)组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用工经费包含科研财务助理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年终奖及社保、公积金等。中心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用工经费来源于中心根据科研经费到账计提的管理费(按照0.25%的比例设置科研财务助理专项经费);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用工经费来源于科研项目(课题)组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科研财务助理的工资由中心或科研项目(课题)组与用工人员具体协商,不得低于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针对全日制用工人员,社保为必须缴纳内容。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考核主要依据其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中心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考核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考核由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组织。中心和科研项目(课题)组可对工作表现优秀、考核优良的科研财务助理予以奖励。针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中心和科研项目(课题)组有权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管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学校最新制度不一致时,以学校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船舶邮轮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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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