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邮轮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9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邮轮中心(绿色智能江海直达船舶与邮轮游艇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440号) 《武汉理工大学闲置与报废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为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需要申报设备购置计划,再经上级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第五条 新添固定资产必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大中型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自制设备必须通过技术鉴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建卡:新添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后须建立相应账卡,并贴上设备编号标签。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一般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帐目管理,由使用者负责维护及使用管理;大精密仪器及特殊设备由专人管理。

2)固定资产校内借用,要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须向中心提交申请,经中心审核后提交至校设备处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

3)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等事故,必须尽快查明情况上报中心。

4)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严格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账、物、卡逐一清点,列出移交清单,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送设备处备案。

5)对固定资产进行报损、报废、拆除、调拨等处理,必须经国资处同意审批,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或被盗者,按学校的规章制度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 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使用已超过5年,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的费用50%、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方能报废报损。

7)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理,一般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与学校最新制度不一致时,以学校制度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船舶邮轮中心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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